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录(聘)用未经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培训,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应当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