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职业教育收费标准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