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环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三)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