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学校管理机构和符合要求的办学章程;(二)符合学校设置标准,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校舍、设施和设备;(三)有能够满足培养训练学生相应专业技能及岗位要求的校内外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和专业实验室;(四)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教师队伍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比照职业学校设立条件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