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涂改、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二)文化活动经营场所的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

(四)在距中、小学校二百米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台球,录像放映等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的;

(五)边界噪声不符合环境噪声排污标准,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工作、学习及休息的;

(六)收售、拍卖未标有作者姓名、国籍、年代的美术品或者未标有"仿制"、"复制"字样的仿制、复制美术品的;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质量低劣,欺诈培训对象的;

(八)举办或接纳未经批准的文化经营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