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严格控制在黄河大堤上修建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编制设计文件,逐级上报,经省黄河河务部门或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施工。

禁止擅自破堤(坝)引水、排水、埋设管道或修建其他工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