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在黄河大堤上修建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编制设计文件,逐级上报,经省黄河河务部门或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施工。禁止擅自破堤(坝)引水、排水、埋设管道或修建其他工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