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有效市、县、区和蜀山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市长、县长、区长、镇长任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其中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