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和蜀山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市长、县长、区长、镇长任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其中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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