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管理收支计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费用,严格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标准收取,执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