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有条件的群众自费送子女到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求学就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