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城市中小学校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