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二章 义务教育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使适龄少数民族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民族地区的小学、初中学生的辍学率应当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指标以内。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