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民族地区的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壮族聚居地区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壮汉双语教学。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注重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