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民族地区的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壮族聚居地区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壮汉双语教学。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注重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