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及时推广科研成果、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