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族教育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族教育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族教育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