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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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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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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