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教育事业及其基本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教育实行优先照顾、重点扶持的政策。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