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六章 条件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等部门,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和效益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