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六章 条件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社会组织和个人到民族地区兴办民办中小学校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