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在校生的人均公用经费高于其他普通学校的百分之十五。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