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六章 条件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班减免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寄宿费和补贴的生活费,由市、县(区)财政拨专款解决。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