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班减免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寄宿费和补贴的生活费,由市、县(区)财政拨专款解决。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