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