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五章 师资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