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和在少数民族聚居与散、杂居的地区(以下总称民族地区)实施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