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五章 师资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和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对在实施壮汉双语教学的学校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当给予岗位补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教师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