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凡在贫困、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民族学校和民族班任教并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岗教师,给予增加浮动工资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