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应当略高于其他普通学校;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的中级、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应当高于正常分配指标的百分之二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