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五章 师资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县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族地区学校校长、教师每三年至少安排一个月以上的培训或者脱产进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民族地区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的投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