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五章 师资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基本需求。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的教师职数配置略高于其他普通学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