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基本需求。

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的教师职数配置略高于其他普通学校。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