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四章 民族学校和民族班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的建设。市属民族高中应当达到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标准,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达到自治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县属民族高中应当达到自治区一级学校的标准、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达到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