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四章 民族学校和民族班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学生在校期间适当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