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市辖各县应当根据本县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至少办好一所自治区级的示范性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