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第十五条有效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应当以高中阶段为重点,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使受教育者掌握一至二门职业技术。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