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健全发展职业教育的协调领导机构,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发展职业教育的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