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健全发展职业教育的协调领导机构,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发展职业教育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