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省的地质环境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