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