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作为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