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作为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