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