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