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制定总体设计,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制定总体设计,报其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