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设计编制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总体设计编制实施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