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