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木材及其制品、加工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