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森林经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天然林保护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多种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