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和依法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