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和总体设计组织营造生态公益林,有计划地更新改造低效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