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天然林资源保护实行监察制度。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向有关市、地、州派驻天然林资源监察特派员,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