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天然林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将天然林保护和天然林资源消长纳入目标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天然林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