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天然林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将天然林保护和天然林资源消长纳入目标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天然林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