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规划、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审批。保 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