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对下列天然林进行采伐和从事可能导致天然林毁坏的活动:(一)面积在10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的原始林;(二)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禁止采伐的原始林;(三)位于江河两岸及水库库周的天然林;(四)位于山地灾害多发地带的天然林;(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采伐的天然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