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对下列天然林进行采伐和从事可能导致天然林毁坏的活动:

(一)面积在10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的原始林;

(二)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禁止采伐的原始林;

(三)位于江河两岸及水库库周的天然林;

(四)位于山地灾害多发地带的天然林;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采伐的天然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